5月1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东城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中,马女士通过某平台与某家具公司达成定制协议,为孩子定制实木儿童拼接床,后发现成品不符合定制要求,退款遭拒后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家具公司未按照马女士的要求制作定制床,构成违约,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商家退还马女士货款。
2024年12月,马女士通过某平台与某家具公司客服沟通儿童拼接床定制事宜。后为细化定制要求,马女士与该家具公司通过微信沟通细节,明确要求床体护栏及各处边角做圆滑处理,外露部分不得留有尖角、不得裸露五金,避免划伤孩子。某家具公司承诺其仅在拼接床的隐蔽位置少量使用五金,所有细节待双方确认完毕后再开工生产。
2025年2月,某家具公司向马女士发送最终效果图,图中未显示任何T型加固筋等外露五金,故双方确认了床体尺寸、材质及总价3990元,并约定先行支付50%的货款,剩余尾款于发货前结清。马女士依约支付款项1995元。
2025年4月,应马女士要求,某家具公司向其发送组装视频,马女士观看视频后发现床头内外及储物格内布满裸露T型加固筋与突出螺丝钉,与效果图及双方约定明显不符。某家具公司承认未就该构造改动与马女士提前沟通,解释改动是为防止木板变形,并提出粘贴绒布进行补救,马女士以不便清洁、影响美观为由拒绝。马女士多次就重新制作、价款折价等与某家具公司沟通,在双方协商未果后,马女士另行购置其他儿童拼接床。
2025年5月,马女士要求某家具公司退款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货款1995元。
某家具公司辩称,涉案定制床做工精细,外露部分并无尖角,符合约定,“T型加固筋”螺丝最厚处仅2毫米,且螺帽为半圆形,边缘光滑,不影响床的外观和使用感受,涉案定制床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款。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女士向某家具公司定制儿童拼接床并向其支付定制款项,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马女士与某家具公司就定制床体细节的沟通,可知马女士对床体可接触部分的平整、光滑程度要求较高,明确不接受外露五金构件,某家具公司在制作前也承诺,待所有细节都确认好后再开始生产。但家具公司在生产前向马女士发送的效果图,并未标注床体五金配件情况,亦未向马女士事先说明T型加固筋及螺丝钉的位置,未尽到事前告知与充分说明的义务。家具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制作成品,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双方对马女士提出的重做、减价等方案未达成一致,且马女士已另置床具,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某家具公司向马女士退还货款1995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家具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消费者为获得符合自身审美偏好、功能需求的个性化产品,提出的定制要求可覆盖产品质量、外观独特性、安全性能等多方面。此类合同的缔约目的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商家应严格依约制作产品。如商家未经消费者确认,擅自单方面修改设计、工艺、材质或结构,即便改动后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因未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定制需求,仍属于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